1.2 适用范围


   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(-40℃~60℃,注1-1)下使用、公称容积为0.4L~3000L、公称工作压力为0.2MPa~35MPa(表压,下同)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.0MPa•L,盛装压缩气体、高(低)压液化气体、低温液化气体、溶解气体、吸附气体、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℃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(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)的无缝气瓶、焊接气瓶、焊接绝热气瓶、缠绕气瓶、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。
   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、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、设计、制造按照本规程。
   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、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。
    注1-1:车用气瓶、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,按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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